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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6名高三学生围殴老师,能否高考引关注,法律说了算

发布时间:2025-12-22 01:10:10点击量:

发生了高三学生因图书被撕而遭阻拦进而围殴老师这样的事情,此事件很快把关于“学生违法犯罪之后可不可以参加高考”的争辩一下子带到了众人面前让大家争论不停,然而问题的回答,不应该是在舆论的场合里面去探寻,而应该返回到法律自身那里去 。

法律是唯一的准绳

在任何社会争议进行解决时,最终所依据的只能是法律条文,而绝不是个人的喜好或者部门之间的协商。在此起事件当中,学生固然拥有参加高考的权利,然而这一权利并非是那种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利。当他们涉嫌违法之际,其权利的边界就需要依靠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法律法规去进行界定。长武县公安局以及教育局所给出的“没有定论”,恰好体现出依法行政应有的姿态:在事实被查明、法律适用变得清晰之前,任何结论都为时尚早。

高考权利与法律责任

公民拥有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权利,然而这绝不是说,违法行为就能够自动得到豁免 。法律面前,人人都是平等的,高三学生的身份,并不是能让其逃避法律后果的“护身符” 。以往,确实存在类似的案例,像2009年的时候,河南兰考那8名涉事的高三学生,被刑拘之后难以参加高考了 ,这展现了法律有的严肃性 。权利和责任是互相补充的,享受高考这个机会的基础,是履行守法这个基本的义务 。

“人性化”与法治的边界

很多人倡导要给予涉及事件的学生参加高考的机遇,觉得这和他们的未来发展相关,属于“人性化”的一种考虑。这种看法存在一定善意,然而必须清晰,“人性化”不可以超越法治的范畴。实际的“人性化”,是在法律得以允许的框架当中,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的考量,像是依照法律适用对未成年人的从轻规定,而不是在法律之外给予恩惠,用行政协调去取代司法程序。

治安处罚的相关规定

对于这个案件而言,要是伤情鉴定被判定为轻微伤,那么主要适用的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。这部法律的第十二条以及二十一条作出规定,对于已经年满十四周岁但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现违法情况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对于不满十六周岁或者不属于情节严重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行政拘留是可以不执行的。这些条款自身就展现出了立法针对青少年特殊状况的考虑,属于法内的“人性化” 。

程序与时间的可协调性

就法律程序而言,学生参与高考和案件处理并非必定产生冲突。治安案件办理存在法定期限,然而处罚决定的作出以及执行之间存有时间差。公安机关能够依据法律规定,在调查完结之后作出处罚决定,不过实际执行时间能够进行合理安排。更为直接的一点是,法律给予了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权利,借助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便可达成。

关键在于依法执行

核心并非是“应不应该让他们去考”这个问题,而是“怎样依照法律恰当处理其事”。公安机关处理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、时限以及标准来办,既不会因为高考快要来临就匆忙结案或者不追究责任,也不会因为舆论所带来的压力就加重处罚力度。只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行事,完全能够在维护法律尊严之际,为符合条件的涉事学生留出参与考试的制度 space。

针对这起事件而言,您觉得在相似情形之下,社会舆论究竟是更应当倡导严苛执法呢,还是更应当为学生的未来去向进行求情呢 ,热盼在评论区域分享您的见解,要是认为本文具备启发性,同样请给予点赞予以支持 。